广汉市民政局2016年度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7-10-25     来源: 民政局

四川省广汉市民政局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订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队伍法治建设。

2.负责管理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市境内设立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全市乡(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贯彻执行国家对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承办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提高等级的上报工作,审核上报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伤病残退伍士兵、军队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培训全市复退军人,开发军地两用人才。

5.组织全市救灾救济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6.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订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管理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活动。
7.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服务建设。

8.贯彻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主管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

9.贯彻执行收养登记的法律、法规,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0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村以上县(市)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

11.主管全市地名工作。负责乡(镇)名称及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负责组织地名调查,规范地名管理,发布标准地名,设置地名标牌;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草拟,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审定;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12.负责本市与毗邻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工作。

13.承担老龄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执行社会福利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对社会福利企业进审核、申报;组织、指导中国社会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本级福利公益金,掌握全市福利公益金的使用。

14.负责公墓的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工作和制定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规划。

15.执行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性文件;负责市内社会救助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7.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保障改善民生

(1)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大幅提高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420元/人·月提高到485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达32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250元/人·月提高到310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达211元,全年城乡低保累计保障174051人次,发放保障金4531.9万元。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50元/人·月提高到300元/人·月,农村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35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城市集中、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集中供养率达65.5%。全面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累计救助541人次,救助金额107.43万元。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38199人次,支出金额229.19万元。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救助9210人次,支出救助金额704.8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70%。有效发挥了民政工作的兜底保障作用。

(2)加速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312张,项目补助资金239万元。新建3个农村区域性养老中心。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300张。新建城乡日间照料中心14个。为8000人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新建农村幸福院20个。规范办理12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订出台了《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广府办[2016]36号)。10月,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带队视察我市连山镇敬老院、马牧河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肯定。我市作为德阳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检查点接受省民政厅、省卫计厅督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区域性养老工作受到高度肯定。我市西高镇敬老院作为德阳市开展“双爱”创建活动参观点,接受各县市区民政局参观学习。按时足额发放27名孤儿基本生活费。开展了农村留守老人、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3)认真做好减灾备灾工作。发放春荒款90.15万元,救助受灾困难群众4468户,7938人;安排2017年冬令救灾款80余万元,共救助全市受灾困难群众3186户,5603人。全年完成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357人次。救灾物资储备充足,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雒城镇北京路社区成功创建为“全国综合减灾标准化建设示范社区”

2.增强社会治理功能

(1)积极做好村民自治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组织各村(社区)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做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我市被四川省命名为“和谐社区示范市”。全市17个村开展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12个村(社区)开展市级法制示范创建活动。完成5个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任务,并向省厅争取专项补助资金10万元。做好我市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期准备工作,制定下发了《广汉市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意见》(广办发[2016]45号),召开了全市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培训会。

(2)积极做好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积极鼓励并支持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今年,我市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20人,并组织报考人员参加了德阳市组织的考前培训,考试合格通过9人。

(3)大力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取消了四类社会组织筹备成立登记程序,全年共登记成立社会组织13 个,其中,社会团体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7个。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办发[2016]28号)。切实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成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170个。举办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能力”培训班。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五个清”统计,建立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五个清”台帐。

3.及时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按时足额兑现重点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61092人次,金额2677万元。解决重点优抚对象治病、住房、临时生活困难补助236人次,发放补助资金54万元。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死亡丧葬补助95人58万元。完善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优抚对象信息1031人,优抚数据录入率达100%。接收安置2015年退役士兵211人,退役士官10人,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10人,安置率100%。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454万元、自谋职业经济补助94万元。组织培训退役士兵131人。妥善处理好了涉军维稳、信访问题。

4.推动双拥工作成效显著。

继续落实《德阳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对我市驻军部队28名官兵随军家属生活补助提高为420元/人·月。开展“春节”、“八一”双拥慰问活动,走访慰问6个驻军部队,两个军队干休所和38户优抚对象,送去了全市人民的问候和慰问品、慰问金和慰问信。

5.加强社会专项事务管理。

加大对城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力度,全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723人次,支出救助金112余万元。2016年,省民政厅将广汉市列为全省节地生态安葬试点县市,建成金鱼镇、和兴镇公益性公墓,对市龙泉山公墓节地生态安葬项目进行了前期规划。扩大惠民殡葬普惠对象,减免符合政策对象4434人费用143.9万元。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542对、离婚登记2247对、补办结婚登记2550对,补办离婚登记227对,登记合格率达100%。对全市1949年至2002年期间的134784条婚姻登记历史信息进行了全面补录。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已完成地名目录梳理及收集工作和第二阶段地名登记表的填写培训,全市收集整理地名调查目录8303条,数据入库5510条,购买了第三方机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监理和初检服务,确保了工作质量。完成中广线行政区域界线的边界联检工作,对沿线界桩进行实地踏勘。

二、部门概况

广汉市民政局及下属二级单位6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5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民政局本级本年收入合计4005.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005.32万元,占100%。

2016年民政局本级本年支出合计3953.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6.09万元,占16.08%;项目支出3317.62万元,占83.91%。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民政局本级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4057.78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705.84万元,增长21.0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民政局本级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53.7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657.99万元,增长19.97%。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民政局本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53.7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09.75万元,占98.9%;医疗卫生支出21.08万元,占0.53%;住房保障支出22.88万元,占0.58%。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2016年决算数为3909.75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行政运行393.23万元;拥军优属43.14万元;老龄事务108.21万元;民间组织管理1.7万元;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15.92万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10.07万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121万元;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8.5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1.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5.35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83.17;死亡抚恤70.76万元;伤残抚恤681.3万元;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1638.35万元;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380.63万元;其他优抚支出1.15万元;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229.07万元;其他城市生活救助0.49万元;其他农村生活救助15.83万元。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016年决算数为21.08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行政单位医疗13.53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6.58万元;其他医疗保障支出0.97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民政局本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36.0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85.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49.9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0.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民政局本级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07万元,完成预算95.8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33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74万元,完成预算87%。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减少公务接待。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1.39万元,下降18.6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67万元,下降27.7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27万元,增长18.37%。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公车改革收回公务用车及指标。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33万元,占71.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74万元,占28.6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3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3辆,其中:轿车3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33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行政事务、民间组织、社区建设、低保工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及其他民政局事务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74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121人,共计支出1.74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接待德阳局工作检查4批次34人;双拥办驻军座谈会20人;接待省厅工作安排及检查调研3批次50人;接待德阳社区评审10人;接待中江地名普查7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民政局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0.42万元,比2015年减少45.18万元,下降47.26%。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民政局本级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39万元。主要用于春节慰问困难群众及优抚对象。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民政局本级公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个,涉及财政资金***万元,覆盖率达到**%。(如开展了项目绩效自评,请将自评结果得分、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款)…(项):无。

8.教育(类)…(款)…(项):无。

9.科学技术(类)…(款)…(项):无。

10.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款)…(项):无。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指反映政府和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拥军优属: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3).老龄事务:反映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4).民间组织管理:反映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5).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6).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支出;

(7).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治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8).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9).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10).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1).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2).死亡抚恤: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3).伤残抚恤: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4).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5).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16).其他优抚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17).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反映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出;

(18).其他城市生活救助: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救助的其他支出;

(19).其他农村生活救助: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20).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

(21).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XLS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XLS

收入决算表.XLS

收入支出总表.XLS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XLS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XLS

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XLS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XLS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XLS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XLS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XLS

支出决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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