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市十八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向基层党组织拨付组织生活活动费的建议》第162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关于向基层党组织拨付组织生活活动费的建议”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你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严格执行《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离任定补、办公经费及党员教育培训经费的通知》要求,各村民委员会和场镇居委会的办公经费按10000元/年的标准进行拨付,城市社区办公经费按12000元/年的标准进行拨付,并将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按每位党员20元/年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提高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确保经费来源稳定。另外,从2016年起,我市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规定,按每村不低于8万元/年的标准补助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充分保证农村基层党组织日常活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切实保障基层组织正常开展活动。
今后,市财政将结合我市实际,将逐步加大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强化基层党建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