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镇人民政府
关于兴隆镇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号
建议的答复
李雪梅代表:
您在镇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村委委员社保问题》第10号建议收悉。我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首先感谢您对我镇村组干部待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村委委员社保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目前政策是:根据《中共广汉市委办公室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汉市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方案>的通知》(广办发[2014]37号)规定,仅对核定职数内在任的行政村书记、主任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和镇财政按比例承担;核定职数内在任的村民委员会委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定额补助。本人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补助。
再次感谢您对我镇村委委员待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广汉市兴隆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联系人:兰国辉,联系电话:13881040837,联系地址:兴隆镇人民政府内,邮编:618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