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
您在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国税局停购原材料收购单问题的建议》第138号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你提出的“建议广汉政府出面协调,不可一刀切,为实实在在的收购生产企业开绿灯,对不遵纪守法的企业停购”进行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广汉市辖区内目前有100余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经营的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量巨大,且有相当大部分企业长期大量从省外购入农产品,税务机关对其业务的真实性监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为降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的税收风险,强化税收征管,广汉市国税局于2016年10月27日组织辖区内的农产品经营企业召开了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解读”为专题的培训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我局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对外开展农产品收购业务,如何加强税收征管,降低涉税风险提出了管理建议。同时强调既要保证企业合法正常经营的发票用量,也要加强管理,对不符合发票使用规定的企业要加强管理。
四川弘茂制药有限公司是国税局税源管理二股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原料药(甲基橙皮苷、猪去氧胆酸、胆酸、人工牛黄)、中药提取物(连翘提取物、金银花提取物)。我局对该公司发票核定情况是:每月最高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版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务)万元版50份。该公司2016年并未生产经营,但税源管理部门并未停止该企业领购发票的资格。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