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十九届二次会议第21号建议的答复
张广代表:
您在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交办通知单》第21号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周边闲置地块秸秆禁烧工作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秸秆焚烧工作,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积极行动,多措并举,利用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及时宣传,形成禁烧秸秆的社会认识和氛围。
根据三定方案,我局承担秸秆焚烧的行政处罚权。属地镇(街道)在巡查中发现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线索和证据材料可以向我局移交,我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