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参与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建议办理 / 正文

广汉市公安局 关于市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第18号建议的 答 复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市公安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江晓虹代表:

您在市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文明养犬的建议》第18号议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犬只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一、犬只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在《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犬只管理工作。《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一章第二条预防控制狂犬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犬只综合管理。对任何犬只都必须进行登记、免疫、检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本条例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畜牧行政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第二章第五条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及犬只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管执法、卫生计生、农业(畜牧)等部门参加的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公安部门是限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实行分工责任制。第六条公安部门职责:(一)具体负责犬只登记和年检,办理《养犬登记证》。(二)建立犬只档案管理体系。(三)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四)查处流浪犬、无主犬、疑似病犬、伤人犬等。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一)查处敞放犬只。(二)查处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三)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四)在公共场所规划和制作狂犬病防控宣传专栏。

二、加强和改进犬只管理工作的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防控工作机制,狠抓限养区、农村犬只免疫管理,使犬只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的轨道

一是

加强限养区犬只管理。

为了切实做好城市犬只管理工作,提升广汉城市形象,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及《德阳市狂犬病防控犬只管理办法》规定,针对当前犬只进入公共场所较为突出等现象和广大市民强烈要求规范整治的意愿,2024年将加大城市犬只管理力度,特别是联合联动执法力度。城市由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查处未免疫、未办证及进入公共场所的犬只;农村由乡镇政府负责成立灭犬队,对未免疫、未拴养的野犬、病犬组织收缴。

二是规范养犬行为及处罚力度。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外出时不得敞放,为犬只束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绳”。第二十一条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商场等”。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只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是开展犬只集中检查整治。

以派出所为责任区组成若干检查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法,组织开展多波次集中检查整治。整治行动中全程配带执法记录仪,严格落实犬只“管、灭”措施要求,对问题犬(狂犬、带毒犬、伤人犬、流浪犬等)以及不符合喂养条件或拒绝办证、免疫、登记、拴养的犬只坚决进行查处,对学校周围及人群居住相对集中的重点区域未免疫、未拴养的犬只坚决捕杀,捕杀犬只移交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无害化的处理。对不听劝导阻碍执法的犬主,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理。

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精神,市公安局印发了《德阳市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再次向养犬户发放告知书,并在广汉电视台、微新广汉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市民文明养犬的意识,不断规范文明养犬吠的行为。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犬只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广汉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2日

(联系人:陈福林,联系电话:0838-5235406,联系地址:广汉市金雁街道北京路一段金雁公园治安大队,邮编:618300)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人大人代工委。

广汉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