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7-10     来源: 广汉市公安局

李帮国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区电动自行车老年助力车管理的建议》第104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种,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总质量在40公斤以下的,设有脚踏装置提供动力,通行速度每小时在20公里以下的属于非机动车。因此法律中没有老年助力车这类型车型。

二、目前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一是超标两轮电动车(四川省政府批准可以办理超标电动车牌)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作为非机动车管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是作为机动车属性认定;二是电动三(四)轮车,这类车部分是用于货运,一部分用于代步和接送幼儿和学生,还有一部分用于非法载客营运。目前,电动三(四)轮车是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中最大的管理车种和最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造成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缺失。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车辆的属性,难以引用交通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管理,如要实施处罚需要对车辆进行属性鉴定,而鉴定必须送往省质量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每辆车的鉴定费用在800元左右,执法管理成本非常高;

2、监管缺失。电动车的生产地就在我市,生产企业和销售已由我市相关部门办理准许生产的执照,但作为生产销售源头的监管基本缺失,批准生产的为货运电动三(四)轮车,但大量生产销售的为载人电动车;

3、打击力度不够。客运管理部门对非法营运电动三四轮车的打击力度不够,造成用于载客运输的电动三(四)轮车迅猛增长,形成目前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对管理失去了有效控制的时机,对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会难以规范和消除隐患;

4、作为县一级政权,无法制定相关的处罚规定,而至今国家与省级都还未出台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法律法规;

5、车辆的生产和销售源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在老百姓购买使用后,公安交警在末端进行执法,势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强硬的对立,从而会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损坏政府形象。

由于对电动三(四)轮车的属性无法认定,以及国家对车辆的注册登记上牌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进入国家车辆登记目录的车辆才能办理登记上牌,地方政府无权批准对车辆上牌的权限,同时对这类车保险公司也不会出售保险产品。

综上所述,目前对电动车的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为主,同时我局交警大队联合运管部门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整治,共暂扣电动三轮、四轮车30多辆。目前整治行动已成常态化开展。

下一步,我局将建议工商质监部门加强生产销售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电动三(四)轮车的交通安全隐患。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广汉市公安局

                              2017420

 

(联系人:何锐,联系电话:5302253,联系地址:广汉市北京大道38号,邮编:61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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