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一会议第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7-12     来源: 系统管理员

李官谷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一会议上提出的第8号提案建议《关于加快“中医养生保健类”行业规范化管理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医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思考,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6年1月13日出台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第四条 强化机构建设,促进服务场所和管理规范化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配备相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设施设备,满足服务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用房应独立设置。开展操作类服务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配备消毒设备设施。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环境、用品用具应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涉及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治疗作用。第五条明确服务内容,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建立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将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逐步增强,具有传统特色的中医养生保健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显现出许多问题,尤其在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面临着监管问题缺位、相关标准规范缺失、市场宣传不科学等问题,如果不在扶持发展的同时严格加以规范,将有可能给中医养生保健的声誉造成影响,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因此,中医药法明确了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的职责,以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发展。

目前我市区和各乡镇的“养生保健类”服务行业大多数并不属于真正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申请办证的主管单位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卫生计生部门在行业监管中按照“国家中医药局回应打击非法行医有关中医监督问题严惩虚假宣传和欺诈”批复的意见,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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