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完整家庭户籍户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6-11     来源: 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0号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有的家庭虽分居数处,但在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同一民警责任区或同一合作社的,可以立为一户。

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德阳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地震灾区重建期间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城镇户口落户的基本条件为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此两项同时具备,方能办理落户手续。分户则需分户人员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现今分户和合户问题主要是因为附着在户籍的各种利益而产生,主要涉及群众低保、医保、宅基地等切身利益,在征地拆迁中也根据“户”进行政策处理。随着近几年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宅基地也不断在增值,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利益,出现了想分户的局面。合户则是有的家庭虽分居数处,但在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同一民警责任区或同一合作社的,便可进行合户。如结婚等此类情况,便可以此办理合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