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主体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建议》第16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主体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为积极探索我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新模式,解决“耕地谁来种”的问题,2016年12月21日广汉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通知》(广府办[2016]79号)文件。文件规定的组织形式是坚持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自愿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的合作经营形式,“土地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分红得收益”。目前,全市已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0家。
土地承包主体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县、乡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三十八条(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根据以上条款,土地流转双方只要签订了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流入方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流出方租金,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等,流入方的投入是有保障的。
如果在合同期内,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租金一定的比例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流入方应服从,并有权获得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