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莹委员:
您在市政协15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地摊食品经营”管理,促进“地摊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第41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对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地摊食品经营管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为响应国家关于发展夜经济、地摊经济的号召,按照上级关于规范“地摊经济”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夜经济、地摊经济规范管理工作,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施行)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已从以下方面规范地摊食品经营监管工作:
一.严格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食品摊贩从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
2.食品摊贩应取得食品摊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的食品摊贩登记卡,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3.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相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和防雨、防尘、防蝇等设备。
二、强化经营质量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1.食品摊贩严禁销售“三无”产品;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严禁采购和加工野生动物及制品。
2.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3.加强对摊贩经营油条等食品的快检筛查,提高覆盖面和快检频次,针对快检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抽检。
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消费者如有食品质量安全方面问题,拨打12315,市场监管局会及时受理安排执法人员进行处理。
三、做好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压实主体责任
1.通过培训会、街头横幅、咨询台、食品安全周活动等形式开展各种宣传培训活动。
2.监督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履行食品查验义务、索证索票。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必须合法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进货票据、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四、监督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1.食品摊贩要确保制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2.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人员操作前必须洗手消毒, 全程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保持工作服卫生整洁,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3.露天经营并产生垃圾废物的摊贩业主必须配备垃圾回收设施,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地面及周边环境。
五、合理规划摊区,方便消费、方便监管
食品摊贩应在划定的集中摊区、规定的时间段内合法合规经营。自疫情暴发以来,为促进复工复产,保障群众的基础生活,促进就业,增加老百姓的经济来源,综合执法局先后规范了柳州路、顺德路夜市,联合城北综合市场、湘潭路菜市扩展摊位,设置夜市场地,吸引约1000户商贩入市经营,效果良好。近期又联合百伦百货在其空置场地设置摊区,引导闲散商贩入点经营。我局对摊区食品经营户依法进行监管。
总之,在地摊食品经济管理中,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把握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原则,既要严格加强监管,又要搞好帮扶和指导。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联系人:蒋瑶,联系电话:13881025910,联系地址:广汉市市场监管局,邮编:618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