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公安局 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8号提案的 答 复
发布时间:2022-12-29     来源: 公安局

广汉市公安局

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8号提案的

   

 

谢雪飞委员:

您在市政协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第8号提案收悉,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你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车管理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关于按照非机动车管理来规范老电动车管理的问题

从非机动车管理来讲,《道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气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销售单位和销售时间等信息,对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白边线号牌。

因此就非机动车而言,目前路面行驶的老年电动车都无法进行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关于快递三轮车及其驾驶人员管理问题

从机动车管理来讲,根据《道法》第八条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第五款规定: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又根据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因此暂无法对未列入《公告》的快递三轮车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

又根据《道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部分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交管部门不能强制要求其驾驶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2022年5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电动三轮车(把式的)的注册登记车辆类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盘式的,注册登记车辆类型为三轮汽车;电动四轮车(小、微),注册登记车辆类型为小型新能源汽车。2022年4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电动三轮车(把式的),应申领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D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电动三轮车盘式的,应申领准驾车型为三轮汽车(C4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电动四轮车(小、微),应申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挡汽车(C1或C2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建立合理的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在下一步城市规划设计中,我市交通、住建局等部门将借鉴成都、绵阳等先进区县的做法,充分考虑到电动三轮车的使用,进一步合理规划道路,力争做到电动车与汽车、自行车、行人并行不悖。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广汉市公安局

                         2022年617

 

(联系人:曾祥军,联系电话:5302253,联系地址:广汉市北京大道3段8号,邮编:618300)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广汉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26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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