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
广公函〔2023〕20号
广汉市公安局
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62号提案的
答 复
饶璟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加强治理无人机“黑飞”问题的建议》第62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无人机“黑飞”问题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加强治理无人机“黑飞”问题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广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治理无人机黑飞问题,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在工作中切实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严格依照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安职能,切实无人机管控,严厉查处民用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
一、全面动态掌握底数,及时录入警综平台。自2017年9月18日广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民航机场净空区域禁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飞行的公告》后,我局按照《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认真摸排掌握辖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研发、销售单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使用单位,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录入警综平台。截至目前全市无人机销售单位1家;无人机持有单位23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1人。
二、强化宣传教育,引导无人机“合法飞”。一是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渠道,采用短信提醒、社区公告等方法,广泛宣传《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教育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军民航净空保护区和重点目标、重大活动空域安全。二是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除操作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的,以及在室内和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民用无人机的外,均应取得相应驾驶员资质及证照。三是明确申报程序。通过宣传使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个人在管理净空区域内(120米,250克以上)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电话:02885399067,民航空中管制部门电话:02885702366白天 02885702365夜间),经批准后实施,及时到我局治安大队备案,无人机才能够飞行。
三、依法查处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积极发挥公安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准确地管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一是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涉飞警情处置预案,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和处置流程,定期开展实战演练,检验和提升处置应对水平。二是公安机关发现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或者接到举报的,立即查找其使用者、所有者,责令其立即停止飞行,依法扣押相关物品。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依法对民用无人机实施技术防控等紧急处置措施。三是对正在组织或准备尚未实施的“黑飞”活动,发现后均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研发、销售单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使用单位,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黑飞”飞行活动。依据《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导辖区群众切实遵守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二是联动协作,寻求工作合力。加强与空管等部门的协作。三是2023年3月16日,市公安局已再次发出工作指令、通知各派出所强化对无人机的管控,特别是三水、南丰、汉州派出所,对在警务活动中发现无人机飞行的,要加大盘查力度,未经审批、备案的无人机飞行要坚决依法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坚决依法打击。五是紧盯案件办理,打击与防范相结合,刚性执法确保无人机管控工作取得实效。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广汉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5日
(联系人:吴小勇,联系电话:0838-5235406,联系地址:广汉市金雁街道北京路一段金雁公园治安大队,邮编:618300)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广汉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