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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7     来源: 电视台

2020年“法治之声”广播节目第1期(总第1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础知识

 时 间:2020年7月15日(星期四)9:00

点:广汉广播电视台[FM97.4]

宾: 陶永东  广汉市司法局局长

        文香洪  广汉市司法局副局长

内容:

一、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过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构成体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技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六大原则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前言: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10)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摘自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二、民法典的诞生过程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因种种原因将之搁置。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重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19年12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现场,“完整版”的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摘自澎湃新闻)

三、民法典构成体系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的出台,也同时意味着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全部“消亡”。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7编84章1260条,覆盖每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草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高空抛物坠物、性骚扰、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等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均进行了直接回应。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还体现了对疫情防控有针对性的考量。(摘自新华网)

四、民法典的立法技巧

若听民法专家讲解我国民法典草案的逻辑结构,一定会听到一个很重要的术语“潘德克顿”Pandekten)。这是一种起源于古罗马的立法技术,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即采用这种方法,后为德日韩和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编纂民法典所采用。就是对法典中各并行的具体制度“提取公因式”放到前面,形成“总则”,以指导具体制度的适用,形成“总——分”的逻辑结构。

我们来看看我国民法典,是如何来体现这种立法技术的。

民法典草案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方面具体制度带有共性的东西提取出来,规定为民法“总则”(总),6方面具体制度规定为各分则编(分),这是最大一次“总——分”处理。分则制度中的各编再进行“总——分”式地编排。

法典在总则编确立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等制度。如前所述,民法典分则包括6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制度,还有知识产权等未纳入民法典分编之中,在提取公因式时也一并考虑。

我们知道,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一对范畴精巧地调整社会关系。民法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调整手段,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也就是说,民法典分编中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未纳入分编的知识产权(民法典也要统摄),一定都有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他们是各种民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要么是自然人(第二章),要么是法人(第三章)、要么是非法人组织(第四章)。于是,民法典总则编便提取出了这三类民事主体,规定了三章民事主体制度。

民法以规范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己任,并以权利为本位(义务不过为保障权利实现而存在),于是民法典从各分编物权、合同(中的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立法技术原因未纳入民法典的)知识产权、继承(权)、侵权责任(要保护的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提取到了“民事权利”(第五章)规定在总则编中,并对那些具体权利的概念及最宏观的内容作出基本规定。

民事主体大多通过“法律行为”这样一种工具,为自己设立、变更、终止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人格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关系和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例如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来变动所有权;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地役合同等法律行为,有的还辅之以登记,来变动用益物权;通过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法律行为再配合以登记或交付,来变动担保物权。

通过买卖合同等19种典型合同和其他非典型合同之法律行为来变动各种债权关系;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等法律行为来变动知识产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通过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表示愿意缔结婚姻或者愿意解除婚姻等法律行为来变动婚姻关系(产生或消灭配偶权),以相类的法律行为方式来变动收养关系(产生或消灭收养权);用遗嘱等法律行为,再加上自然人死亡之事件,来变动该自然人死亡后的继承关系(继承权)。

于是,民法典从各分编中提取了“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这个公因式到总则编,并对其进行了规范。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行为人本人亲为,也可以通过他人代理。因此,民法典也从各分编中提取了“代理”(第七章)这个公因式到总则编。各分编的各种民事权利所对应的民事义务,都可能遭到违反,从而产生民事责任,因而,民法典从分编中提取了“民事责任”(第八章)这个公因式到总则编。各分编的各种民事权利都可能怠于行使,若达到一定时间会导致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因而民法典从分编中提取了“诉讼时效”(第九章)之公因式到总则编。各分编都涉及期间及其计算,因而民法典从分编中提取了“期间计算”(第十章)之公因式到总则编。

民法典将总则编第二章至第十章中更原则性的规范提炼出来,形成基本规定(第一章),放在该编的最前面,相当于“总则中的总则”,包括民法的立法目的、民法的7大基本原则、民法的法源以及民法的效力范围。

五、民法典的六大原则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从民法典学习和实务的角度年,掌握总则编和分则编的知识都是必要的,甚至有时候总则编的实践意义更大。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和律师分析民事案件时常常只使用分则的规定而忽略总则的规定,比如,分析合同效力的时候,经常只是引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如果合同法没有细致具体的规定,就认为立法不明确,无法分析和裁判案件。但事实上,不论是民法总则还是以前的民法通则,都有很多一般性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所以说,民法总则的法律实用价值被低估、被矮化,这是学习和运用民法典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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