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化,推进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全覆盖。
二、统一规划建设
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实施。在建廉租住房和已建成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一)并轨后新建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户型设计、美化绿化住区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二)合理确定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科学编制2016-2020年建设规划。特大城市、大城市和其他区域性中心城市要加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力度,认真落实普通商品住房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其他城市要根据保障需求,合理确定规划计划。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集体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
(三)并轨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严格按政策规定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债券资金安排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创新融资机制,积极争取发行企业债券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
三、统一准入分配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一)县级以上城市要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标准的合并统一,着重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合理确定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外地户籍居民就业居住时限等准入条件,2-3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县级以上城市要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核准入程序、申请受理渠道的合并统一,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提升便民服务水平。要明确并轨后相关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纳入政府监管。
(三)合理确定轮候期限和轮候排序规则,轮候期限以三年左右为宜,最长不超过五年。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和分配供应,应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纳入住房救助范围,依申请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对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抚对象,应予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四)落实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将向农民工定向供应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
四、统一租赁管理
廉租住房项目分配入住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全省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原已签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可继续使用,期满变更或续签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完善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80%。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并按照“租补分离”原则,政府给予承租对象相应的租金补贴。实施租金补贴所需的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继续执行低租金(原廉租住房租金水平,下同),不得因并轨提高或变相提高租金水平,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市场租金水平的80%,下同)先收后返,增加低收入家庭住房支出负担。对其他保障对象,根据其经济状况在低租金和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之间分类分档确定。向农民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按市场租金的50%左右确定,对困难农民工可执行更低的租金水平。
(三)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地要健全退出机制,加强退出管理,确保落实。
(四)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的审查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承租对象经济条件变化相应调整租金标准。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先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租赁期满后退出。承租对象已另租(购)住房的,应立即退出。
五、健全租赁补贴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发放租赁补贴。
六、加强服务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乡镇)实行属地化管理,依托社区为保障对象提供均等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倡导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专业物业运营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注重提高小区住户公民意识和综合素养,鼓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鼓励地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工作,探索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对现行相关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二)强化信息公开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将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全方位、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广泛宣传推进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合理预期,主动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