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户籍(或务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家庭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家庭成员、收入、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合格且符合条件的,收验汇总相关申请材料报镇(街道)。
2.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提交的证明材料并审查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对经审核合格的报市民政局;对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不合格的,由镇(街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会同民政部门、各镇(街道)联合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实物配租。
6.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领取住房钥匙;逾期未签订合同的按自动放弃处理,本年度内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所选公共租赁住房另行分配。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由于暂未筹集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故目前实行的是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我市城市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待筹集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供分配时,再进行实物配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