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广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8-5222211
承办单位:广汉市融媒体中心 联系电话:0838-6089052
网站标识码5106810017 蜀ICP备05029942号-1
川公网安备 51068102510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