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8-5222211
承办单位:广汉市融媒体中心 联系电话:0838-6089052
网站标识码5106810017 蜀ICP备05029942号-1
川公网安备 51068102510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