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垃圾;(二)从车辆、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和废弃物;(三)将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弃置公共区域;(四)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