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时间:2023-09-07     来源: 综合执法局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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