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长沙路东一巷2号(原二职高宿舍)2幢一楼旁平房的建设者:
经查,你(单位)在广汉市长沙路东一巷2号(原二职高宿舍)2幢一楼旁修(搭)建的砖混结构平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我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因无法获取你(单位)的任何联系方式,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相关负责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汉市深圳路东一段124号,联系电话:0838-5226835)主张权利,逾期则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
附件:《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决定公告书》
特此公告。
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广市综执(催)字〔2024〕第 0006号
广汉市长沙路东一段2号(原二职高宿舍)2幢一楼平台建设者 :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 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编号:广市综执(限)拆字〔2024〕第1008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广汉市长沙路东一段2号(原二职高宿舍)2幢一楼平台建筑物进行拆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广汉市深圳路124号邮 编:618300
注:本催告书一式二份,第一份附卷,第二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