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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汉市长沙路东一巷2号(原二职高宿舍)2幢一楼旁平房建设者的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9 来源:综合执法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广汉市长沙路东一巷2号(原二职高宿舍)2幢一楼旁平房的建设者:

经查,你(单位)在广汉市长沙路东一巷2号(原二职高宿舍)2幢一楼旁修(搭)建的砖混结构平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我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因无法获取你(单位)的任何联系方式,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相关负责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汉市深圳路东一段124号,联系电话:0838-5226835)主张权利,逾期则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

附件:《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决定公告书》

特此公告。

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广市综执(催)字〔2024〕第 0006

广汉市长沙路东一段2号(原二职高宿舍)2幢一楼平建设者

本机关于20241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 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编号:广市综执(限)拆字〔2024〕第1008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广汉市长沙路东一段2号(原二职高宿舍)2幢一楼平台建筑物进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广汉市深圳路124号邮 编:618300

注:本催告书一式二份,第一份附卷,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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