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8-5222211
承办单位:广汉市融媒体中心 联系电话:0838-6089052
网站标识码5106810017 蜀ICP备05029942号-1
川公网安备 51068102510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