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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发布时间:2024-08-20 来源:市水利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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