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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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量: 【字体:大中小】【打印】 分享:
对从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