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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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