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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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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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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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