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当前位置:首页
/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领域分类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量:
【字体:大中小】【打印】
分享: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