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等的处罚的法定依据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