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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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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4-08-22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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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
二、事项简述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六、申办条件
1.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
2.同一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发生改变的。
七、申办材料
1.《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鉴定费和医学鉴定费发票原件;
3.医学鉴定费对应的检查报告单。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 :广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8号窗口
网 厅 :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 :通过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同步办理
九、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陆“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陆“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十二、咨询查询途径
0838-5512333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0838-5222142
十四、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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