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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发布时间:2024-08-22 来源:市人社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二、事项简述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设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六、申办条件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七、申办材料
1.《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
3.参保单位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效凭证;
4.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广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8号窗口 
九、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十二、咨询查询途径
0838-5512333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0838-5222142
十四、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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