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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16 来源:市民政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申请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三、供养标准:城乡分散、集中特困人员执行统一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金813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金1027元/人.月。若当年供养标准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四、供养形式: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鼓励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到敬老院集中供养。患有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的城乡特困人员不能在敬老院集中供养。

五、申请流程: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他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镇(街道办)委托村(居)委会初审、评议→镇(街道办)审核、公示→镇(街道办)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审批通过→镇(街道办)在所在村(社区)公示→分散供养人员由民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本人社保卡,集中供养人员由民政局直接发放到养老机构帐户。

六、联系电话:0838-53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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