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一窗受理)业务
发布时间:2023-09-08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一、主要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材料

必备要件:

1.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存量房买卖合同。

其他要件:

1.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时提供);

3.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需提供);

4.无民事行为能力裁定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供);

5.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的需提供);

6.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出售方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7.房改房、集资建房上市提供广汉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售证(由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所出具);

8.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

9.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按差额缴税的需提供);

10.户口簿(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11.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离婚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12.户籍所在地(省内)家庭查房证明(申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13.夫妻一方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簿婚姻栏已更正为丧偶(申报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需提供);

14.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申报契税减免的需提供);

15.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转让的需提供);

1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1.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2.设有抵押权的,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或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材料;

3.不动产被查封的,不办理转移登记。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窗口申请缴费领证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一小时。

五、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广汉市雁江南路西四段3号 咨询电话:0838-52202130838-5226561

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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