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广房预广汉字第2012122900053号 |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 |
预抵押权 |
510681001011GB0 0431F00020028 |
广汉市汉州大道南一段11号川师学府城2幢1单元5-4号 |
公告单位:广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