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工作 / “放管服”改革 / 工作简报 / 正文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尽快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监管部门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费者如遇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