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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0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广市监处罚〔2022〕042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姓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名称

四川省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5106810000706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钢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331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

广市监处罚〔20220429

案由对四川省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省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0681000070640

住所:四川省广汉市南丰镇建兴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钢

根据《广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推送行政判决书的函》[2022]-703,四川省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隐瞒真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了注销登记,本局于2022年102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6月28日向我局辖区行使公司登记职权的登记机关广汉市行政审批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经依法对当事人注销登记相关资料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简易注销登记形式,于2020年6月29日广汉市行政审批局依法通过了该简易注销登记但在该注销登记发生的行政诉讼中,经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确认当事人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当事人冒用股东刘松臣签名登记材料属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公司登记档案等材料证明并有《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川0682行初18号予以认定

2023223日,本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长城华西银行广汉支行,地址:广汉市韶山路一段73号,账户:广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11100000258898。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九条,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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