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对广汉市吕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拒绝、阻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广汉市吕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18426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兴镇三星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卿智勇
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
联系电话:177****252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尧家坡1组19号。
2022年7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租用位于广汉市三星堆镇仁义村8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正在从事牛肚(毛肚)初步加工,该经营场所冷冻库存的原料牛肚(毛肚)1387 kg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检疫凭证且无法说明来源,执法人员对上述牛肚(毛肚)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当事人已擅自将查封的部分牛肚(毛肚)进行转移使用。执法人员对卿智勇进行询问调查,并围绕当事人涉嫌拒绝、阻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6日登记成立,并于2016年08月2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卿智勇,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卿智勇以个人名义于2022年7月1日起租用广汉市三星堆镇仁义村8组的经营场所用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以38元/kg的价格从成都郫都区海霸王冻品市场外购进无检疫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盐渍牛肚(毛肚)2800kg,购进款106400元。当事人同日将上述盐渍牛肚(毛肚)运回其租用位于广汉市三星堆镇仁义村8组的经营场所的冻库冷冻,我局于7月25日对该批毛肚剩余的1387 kg予以查封。截止2022年8月1日,当事人利用上述盐渍牛肚(毛肚)为原料生产预包装食品毛肚,并先后分四次通过物流运输销售给西安市莲湖区吕福记冻品商行,共计销售货款220194元,获利131584元,其中,当事人动用被查封的原料牛肚(毛肚)850kg生产成品1560kg,剩余原料牛肚(毛肚)537kg。
当事人因涉嫌使用未经检疫原材料牛肚(毛肚)一案接受本局调查时,向本局提交被查封批次牛肚(毛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局于2022年8月22日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51032201981)标注的检疫单位广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查询,经查询该凭证系伪造,再次询问当事人后,当事人承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51032201981)系通过电脑篡改伪造的,系虚假凭证,当事人对伪造该凭证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2年10月13日,本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无当事人的人员并无法与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联系,同时当事人后期将经营场所内的生产设备及原辅料成品包材等生产资料搬移失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生产资质;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1张、《租房合同》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租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和该现场经营生产情况以及对该场所存放牛肚(毛肚)进行查封和当事人转移已查封的牛肚(毛肚)的事实;
3、对西安市莲湖区吕福记冻品商行经营者冯婷、员工冯丽娜所作《询问笔录》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台账拍照照片7张和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给西安市莲湖区吕福记冻品商行产品的事实及销售进货的情况;
4、对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陶明友、负责人陶强所作《询问笔录》各1份、广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51032201981)系伪造的事实;
5、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卿智勇所作《询问笔录》4份,卿智勇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3张、产品照片8张、本局提取的录像1份和监控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未经检疫的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食品的情况和其转移动用已查封的食品原料的情况以及印证当事人的上述事实;
6、《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30张、对房东陈晓莎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转移设备和生产资料等的情况。
以上部分证据因当事人涉嫌犯罪已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系复印件,其余为原件。
2023年4月4日,本局依法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的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告经过三十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广汉市吕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卿智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予以公示,并作处罚如下:
广汉市吕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卿智勇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九条,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