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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广市监罚催〔2021〕0334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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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5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监处罚〔2021033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本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编码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或网上银行“非税缴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雯   幸清儒    联系电话:08385300372     

联系地址:  广汉市西湖路西一段27号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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