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GHJX-2020-14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0只(个),其中10只(个)作为检验样品,10只(个)作为备用样品。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1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10只(个),备样不少于1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
2 | 总迁移量 | GB 31604.8-2016 | |
3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
4 | 重金属(以Pb计) | GB 31604.9-2016 | |
5 |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 GB 31604.7-201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