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油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GHJX-2022-59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1kg且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不少于500g且不少于1个独立包装;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不少于500g且不少于1个独立包装。
若无独立包装按GB/T 6680的规定进行。
2. 检验依据
表1 油墨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 |
GB 38507-2020 |
注1: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注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注3: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38507-2020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