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具有行使行政权力的局属单位和相关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工作领导小组和局纪检组负责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局纪检组负责对局相关股室、局属有关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
(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局相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局属单位和人员,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权力目录的;或只公开权利目录,而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
(三)权力运行不规范
1、行使未经上一级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行政权力的;
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在权力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3、不按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七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予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的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股室或相关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降级处理。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实行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处室,局属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