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22年第一次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德阳市境内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5222841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德阳市境内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5222841 |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德阳市境内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5222841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德阳市境内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5222841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责任主体 |
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根据《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资源利用、准入标准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企业对提供技术改造项目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进行承诺;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或者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要评估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发送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5222841 |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责任主体 |
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托四川一体化在线省政务服务平台,公示项目备案需要填报的信息。根据《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备案项目中,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经信局对德阳市境内跨县(市、区)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 2.审查责任:企业对提供技术改造项目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进行承诺;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已备案、已取得项目代码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3.决定责任:对属于本级备案机关权限内的项目,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追责情形: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5222841 |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10千伏以下) |
责任主体 |
安全生产和要素协调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电力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主要检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条件是否具备等。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颁发《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规定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5226574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责任主体 |
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工业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5222406 |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产业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检查国际视察准备工作、生产使用原始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及完整性、年度数据宣布等;对经营企业,检查运输和储存全过程管理能力、管理制度、经营记录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问责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38)52260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