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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经信科技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有效盘活利用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闲置工业用地认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工业用地。

第五条 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本办法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或不符合相关政策的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一)未按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义务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届满后,未完成全部建设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要求,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建成后产出强度、亩均税收未达到协议约定目标的。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规划、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连续停产满1年的或者持续半停产状态2年以上的。

第六条 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市自然资源局对涉嫌构成闲置工业用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调查、认定,会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沟通后,制定闲置工业用地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施处置。

第七条 低效工业用地处置(一)未按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义务的(第五条第一款)情形处置。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开展调查,对涉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企业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方式进行初步核实并制定处置方案报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限定期限内按处置方案履行约定义务。在规定时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依法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未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条款或条款过于宽泛的根据违约事实制定处置方案协商处置。

(二)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第五条第二款)情形处置。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开展调查,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在建设过程出现违法违规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要求用地单位立即终止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整改后方可复工建设;建成后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要求用地单位立即终止违法行为,下达《停止生产通知书》,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制定《处置方案》报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

(三)建成后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的(第五条三款)情形处置。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开展调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充分沟通协商,制定低效工业用地整改方案,报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能恢复生产的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制定恢复生产计划限期恢复生产;恢复生产确有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自主转型升级、转让重组,政府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推动企业完成整改;土地使用权人无力整改或者拒绝整改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辖区、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应协助企业制定对外招商、协议出让、兼并重组等方式的整治方案,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参照土地原用途评估价(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依法收储并纳入储备土地。

第八条 处置程序

(一)摸底排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用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提出辖区内涉嫌闲置工业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名单和类型,报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审核确认。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嫌闲置工业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组织初步审核,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与辖区开展联合调查,与企业沟通协调,形成调查意见和处置方案报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三)处置实施。处置方案由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市政府权限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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