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工作 / 生态环境 / 环境监测 / 正文

广汉市某砖厂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广汉生态环境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广汉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信访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广汉市某砖厂将未经干化除臭处理(环评规定需将污泥干化除臭处理后用于制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生产原料)临时堆放于页岩贮存间内,并将其直接掺入原料中用于制砖,在堆放期间,也未采取其他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措施,导致恶臭气体扰民。

二、查处情况

该砖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三、启示意义

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是防治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本案中,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不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恶臭气体扰民,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执法部门及时对该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给予罚款处罚,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在给与企业经济惩罚的同时,也是对企业的一次全面普法宣传,提高了企业环境保护自觉意识,维护了人民群的合法权益。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