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工作 / 教育领域 / 初中教育 / 正文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手续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5-05-20 来源:广汉市教育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一)办理程序

省内转学

1.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省外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学籍证明,转入学校发出异动);

2.转入学校审核通过;

3.转出学校确认;

4.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5.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完成转学变更。

跨省转学 

1.转出学校开具学籍证明,提供学籍号;

2.接收学校开具接收函;

3.接收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转出学校确认通过;

5.转出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完成转学更变。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2.接收学校函;

3.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转出省外如是本市户口的,还需要提供监护人工作变更证明)。

(三)办理单位 

接收学校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

转出学校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

(四)备注

1.办理转学不收取任何费用。转学完成后,原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2.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最迟不得晚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

3.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需中途转学,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4.义务教育段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五)政策依据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3]84号)、《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德教[2014]18号)。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