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四川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程指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精神,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特制定本规程指引。
第二条 相关定义解释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农业生产者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本规程指引旨在强化服务主体管理,明确服务内容,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鼓励支持创新服务方式,扩宽服务领域,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发展基础好、积极性高、农户参与度高的县(市、区)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整市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
二、指导部门
第五条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主管部门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出台扶持政策并推进落实,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开展示范县和示范主体创建,规范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托管的管理和指导,贯彻落实上级政策、项目备案、全面绩效评价、项目督促检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规范化发展、试点经验探索和总结。整市推进过程中,由市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出绩效目标、项目推进落实、绩效评价和试点经验总结。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方案审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市级财政部门批复整市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执行落实和政策宣传,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名录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等政策内容;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确定服务主体,总结创新典型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模式。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三、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服务主体登记管理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服务主体主要包括:服务型农民合作社、服务公司、集体经济组织、协会等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
第十二条 服务主体名录管理
为保障小农户权益,各地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服务主体,须纳入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名录管理,进入名录管理的服务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
2、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成立时间达2年以上,服务主体在册技术人员5人以上,从事各环节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相应服务设备和服务人员,服务能力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民族地区可根据当地条件适当放宽要求,服务主体成立时间达1年以上。
3、没有恶意扰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价格的行为。
4、自愿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每年申报时间定为12月31日前,成立时间则以两年前12月31日前为准,具体申报时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承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除须符合名录管理要求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信用证明,在农业服务领域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服务主体服务能力不低于承担项目面积。
3、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齐全,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财务制度健全。
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5、大型农机具要符合农机安全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农机驾驶员要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财政补助要防止“政策垒大户”,重点支持农户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由各项目县(市、区)合理制定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规模上限。
第十五条 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利用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服务领域,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多种服务内容,让服务对象能够有更多选择,解决“谁来种地”、“谁来经营”的问题。
1、农资采供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资配送中心、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服务网络,集中采购和供给农业投入品,开展进村入户推介活动,提高集中采供率,减少流通环节。
2、产品营销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营销网络,开展农超、农社、农校、农企对接,促进产销有效对接。
3、农业科技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鼓励农业科研院校、技术专家、基层农技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对接,建设科技特派员站点、“星创天地”等新型科技服务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农机化生产试验示范、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各类涉农财政项目,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和装备,为主要农作物生产开展耕整、播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
4、统防统治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和动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降低防治成本,提高防治效果。
5、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品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6、农业信息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供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物流支撑等信息服务,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农业智能装备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应用。
7、产品质量监测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和自检制度,推广产品检测、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等服务。
8、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产品营销、市场经营、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提供政策咨询、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
五、项目实施流程
第十七条 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应当坚持以服务小农户为主、以服务重要农产品为主、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主、以服务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为主。
第十八条 各项目县(市、区)、整市推进市(州)应按照申报流程,稳妥有序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规范实施。
1、编制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整市推进市(州)要做好情况摸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统计辖区内符合承担项目要求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和全年服务面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制度,明确主要作物的服务环节和作业面积、各个环节服务节点和补贴标准,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原则上,补助标准不超过各环节市场价格的30%。县级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整市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批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即可实施。
2、发布公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项目制度,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服务环节、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等,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性服务主体自愿申报。
3.确定服务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择有服务经验、服务能力强、农户满意度高、价格公道的服务主体,每个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艰苦边远地区每个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2家),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签订服务合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中标的服务主体签订项目协议,约定服务面积、服务时间、服务效果、验收要求、补贴费用和补贴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中标的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需明确作业地点、面积、内容、时间和收费、补助标准等内容,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存档备查。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不影响农时作业。
5、制定服务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制定各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服务质量标准,并下发到乡镇农技部门。
六、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把服务数量关和质量关,切实保证服务双方权益。
1、服务内容初核。服务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作服务日志,要求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详细记载服务环节、作业面积、服务标准。单个作业环节结束后,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及时核实作业质量和服务面积,并计算汇总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环节和作业面积,在乡镇、村社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并由服务主体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2、项目完成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完成的服务面积和质量进行抽查复核,并形成复核结果,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贴资金核算表》,确认服务达标面积和补助金额,反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贴资金明细表》到乡镇、服务所在村和中标的服务主体,并在乡镇、村社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
3、实施绩效考评。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通过建立健全由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项目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全方位考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安排财政项目资金和选择服务主体的重要依据。
4、项目抽查复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生产托管服务环节任务完成后,及时对辖区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效果进行监管复审,监管内容包括服务效果(增产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增收情况)、社会效益(环保价值和劳动力情况)。每个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抽查服务对象数不低于服务对象总数的10%;其中,服务对象满意度低、有举报线索、有疑问的必查。
5、建立退出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项目县(市、区)、整市推进市(州)坚决退出下一年项目县名单,对工作推进有力的项目县(市、区)、整市推进市(州)在第二年资金安排时重点考虑,对已形成稳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持环节或实施区域,鼓励项目县(市、区)、整市推进市(州)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支持标准、以腾出资金调整或扩大试点区域范围的机制措施。
6、项目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附件1-1
XX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基本情况名录管理表格(样式)
服务主体名称 | 营业执照登记号 | 成立时间 | 现有农机具数量(台、马力) | 主要服务产业和环节 | 各环节服务面积(亩) | 上一年的服务面积(亩)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耕 | 种 | 防 | 收 | 烘干 | 秸秆综合利用 | ||||||||
成都市xx农机合作社 | Xxxx | 2017年5月 | 例如:旋耕机5台 | 水稻(机耕) | 水稻:耕 500亩 | ||||||||
附件1-2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贴资金核算表(样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日期 :
序号 | 服务主体 | 所在乡(镇)村(社) | 联系方式 | 作业环节和服务面积(亩) | 补贴资金 (元) | 县级核实结果 | 备注 | ||
姓名 | 质检面积(亩) | 补贴资金 (元)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农业农村部门存档备案,一份由作业方保存,一份申请拨付资金。
附件1-3
服务环节 | 补助额度 | 备注 |
农资供应 | 有机肥XX公斤/亩、生物农药XX公斤/亩… | 以实物补助为主 |
统防统治 | x元/亩·次 | |
深耕深松 | x元/亩 | 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
秸秆还田 | x元/亩 | 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
施用有机肥 | x元/亩 | |
仓储烘干 | x元/吨 | |
工厂化育苗 | x元/株 | |
XXXX |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环节补助额度明细表(样式)
附件2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甲方位于 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自愿将 亩 作物的耕、种、防、收、烘干、秸秆综合利用(依据当地确定的项目补助环节明确具体生产环节)等环节委托乙方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确保公平公正,诚信至上,在服务面积的确定上,可以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依据计算,也可以第二轮计税面积为依据协商计算。
二、服务时限
乙方应在 作物 环节的农事作业时限 天内完成服务作业。
三、服务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服务价格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要按照所在县(市、区)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 作物 环节的服务价格为 元/亩,补助标准 元/亩,甲方支付 元/亩,总费用 元/亩。
(二)支付方式
甲方应于服务完成后 日内,以 方式支付乙方作业费用。
四、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
1、甲方需按合同约定时间,将 环节的前面环节完成,确保乙方可以按时提供服务。
2、乙方应参照国家或四川地方标准要求,使用 设备/药品开展 作物 环节服务。
3、乙方应按照绿色、生态、环保要求,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四川地方标准要求。无国家和四川地方标准的作业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由乙方当场示范作业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享受由乙方提供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2、有权监督乙方绿色、生态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若乙方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给土地造成暂时性或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理利用农用地,不得改变甲方的农用地用途。
2、乙方应配备满足甲方服务需求的服务装备,以便及时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3、乙方应当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台账,逐一记录服务对象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量、服务价格等内容,并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服务费的2倍,或由双方商定违约赔偿金 元。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合法证明由谁出具为合法)。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后悔的,可以向作业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其他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