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重要指示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育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19年起启动现代农户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长期稳定务农的小农户培育成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性强的家庭农场,到2022年,全省分两批次培育家庭农场5000户以上。其中,以粮油为主的家庭农场占50%以上,养殖型、种养结合型占20%左右,建成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县。
(二)进度安排
每批次培育3年,实行“2+1”培育时间安排,即:两年创建加一年提升。其中,第一年为初创期,启动培育工作、规范土地流转、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创建计划、完善基础设施等,家庭农场初具规模。第二年为巩固期,重点在提高经营效率、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设施装备等方面取得进展,家庭农场基本达到县级家庭农场标准。第三年为提升期,重点在农产品初加工、品牌创建、市场拓展等领域着力,并对该批次组织验收。
二、培育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农户主体。培育对象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或机农一体经营户,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户主年龄18至60周岁,并有意愿长期务农。对45周岁以下或文化程度较高的,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孵化。
2.规模经营初具。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5倍。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不低于200头,其余畜禽养殖按猪当量换算。其它特种产业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确定后报备。从事农旅融合的,须坚持农业为前提条件。
3.土地流转有序。经营土地的剩余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和备案手续。
4.拥有一定技能水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民教育培训,且培训合格。
5.社会信用良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遴选程序
1.名额分配。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分配名额。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的县(市、区)根据试点考核结果,作相应倾斜安排。
2.自愿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对象填写《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申报表》(附件1),编制创建计划,自愿向村两委提出申请,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3.资格公示。村两委根据个人提交的申请,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群众公议、村两委初评确定初步名单,采取告示、短信通知等方式面向全体村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
4.审核确定。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无异议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一定比例抽查,合格后给予备案,并报农业农村厅。
三、创建标准
通过三年的培育,培育对象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规模适度。按照放宽下限、设置上限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类型,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如下:
类型 | 单位 | 山区 | 丘区 | 平原 | |
种植业类 | 粮油 | 面积(亩) | 30-100 | 50-200 | 100-500 |
蔬菜 | 面积(亩) | 20-30 | 30-50 | 50-80 | |
食用菌 | 万袋(棒) | 10-20 | 20-50 | 50-100 | |
水果 | 面积(亩) | 20-50 | 30-100 | 50-300 | |
中药材 | 面积(亩) | 20-30 | 30-50 | 50-80 | |
茶叶、蚕桑 | 面积(亩) | 20-50 | 30-100 | 30-300 | |
其他经济作物 | 面积(亩) | 20-50 | 30-100 | 50-200 | |
养殖业类 | 猪 | 年出栏(头) | 200-500 | 200-500 | 200-500 |
肉牛 | 年出栏(头) | 10-100 | 10-100 | 10-100 | |
羊 | 年出栏(头) | 150-300 | 150-300 | 150-300 | |
蛋禽 | 年存栏(只) | 500-25000 | 500-25000 | 500-25000 | |
肉禽 | 年出栏(只) | 1000-25000 | 1000-25000 | 1000-25000 | |
能繁母兔 | 年存栏(只) | 40-400 | 40-400 | 40-400 | |
中蜂 | 年存栏(箱) | 50-300 | 50-300 | 50-300 | |
意蜂 | 年存栏(箱) | 150-500 | 150-500 | 150-500 | |
水产养殖 | 池塘养殖面积(亩) | 20-50 | 20-100 | 30-200 | |
特种养殖 | 年产值(万元) | 15-50 | 20-60 | 25-100 | |
种养结合类 | 年产值(万元) | 15-50 | 20-60 | 25-100 |
三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创建标准;其它特种产业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确定。
(二)技术先进。熟练掌握相关产业实用技术,推行绿色生产、高效生产,具有现代农业新理念、新模式、新装备。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接受农机社会化服务,农机化水平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管理规范。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全程可追溯。有完备的收支记录。
(四)效益明显。具有一定的产品初加工能力,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指标均高于全省同类地区行业平均水平。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基本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四、培育路径
以家庭农场为载体,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一)系统化培训。要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家庭农场培育结合起来,坚持优秀学员优先扶持政策。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推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实训为主”的培训方式,探索导师制、候鸟型、点餐式等培训模式,丰富完善“社来社去”、顶岗实训、专家视频授课等特色培训。要把培训贯穿整个培育行动全过程,本着缺啥补啥、学用结合的原则,在创业初期以技术培训为主,在巩固和提升阶段以综合能力提升为主。
(二)精准化帮扶。建立辅导员制度,确保一个培育对象至少有一名辅导员联系,做到技术指导精准、帮扶措施精准、项目实施精准。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家庭农场辅导员库,将农业农村部门农技人员、农经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土专家”“田秀才”“乡创客”纳入辅导员库。建立辅导员激励机制,采取“1+1”“1+n”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结对帮扶。各地可根据主导产业培育的需要,聘请大专院校专家领衔辅导员队伍,切实解决家庭农场培育过程中的难题。
(三)常态化管理。加强家庭农场日常管理,将培育对象全部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基本条件,不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或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及时取消培育对象资格,收回扶持资金,不再享受后续支持政策,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多元化联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动,构建“户、场、社、企、园”的多元联动机制,形成家庭农场良好发展氛围。推进“育小户”,要坚持把扶持小农户成为规模经营户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建立家庭农场培育后备库;推进“户建场”,支持规模户有序流转土地,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建设家庭农场;推进“场入社”,鼓励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场接企”,支持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超市等紧密联接,实现产品向商品转化;推进“场进园”,以家庭农场构建农业园区发展主体,形成互助共进机制。
(五)规范化认定。家庭农场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分为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实行逐级晋升制度,申报上一等级家庭农场的,需取得本等级资格满1年以上。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经培育,家庭农场达到县级认定标准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县级家庭农场;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市级家庭农场;达到本文件要求的“创建标准”的,经逐级认定申报,由农业农村厅认定为省级家庭农场。
五、激励措施
纳入家庭农场培育对象的农户,在培育期间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文件的扶持政策,并给予以下培育支持。
(一)智力支持。把家庭农场主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范围,优先纳入高职扩招计划,力争五年内家庭农场主基本达到农科大专学历。对大学及以上学历人员成功创办家庭农场的,鼓励各地给予学费补贴。支持优秀家庭农场主跨省、跨境交流学习。
(二)项目支持。统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支持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支持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承担和实施粮油高产创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新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扶持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
(三)资金支持。从今年起,将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培育行动,引导支持更多的小农户创办家庭农场。对严格按照培育计划实施的培育对象,省级在初创期和巩固期连续给予直接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家庭农场扩大规模、改良品种、品牌创建和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购置农业机械装备、乳品质量安全检测、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等设施设备及相关配套生产设施。
(四)金融支持。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帮助家庭农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各级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把家庭农场纳入服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鼓励各级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和目标价格指数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五)创业支持。把培育成效突出的家庭农场主作为“双创”典型和家庭农场典型,优先推荐为农业农村部“双创”优秀带头人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并给予创业相关政策支持。对培育成功的家庭农场主,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主要来源,享受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六)评先评优。对培育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辅导员,优先推荐为省级优秀农技员等,优先纳入评优评先范围。对其它经营主体在辅导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六、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发展家庭农场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培育家庭农场作为带动小农、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推进力度。
(一)把握政策要领。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核心是以家庭农场为载体,带动更多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关键是突出“两个规范”,即规范认定办法和规范土地流转;重点是突出“培育”二字,要坚持“五化”培育方式,注重培育效果。要坚决制止“一味求大”和“垒大户”“做典型”的简单做法,真正把更多的小农户分期分批培育成家庭农场。
(二)制定培育方案。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小农户培育的特殊性,科学编制《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2年)》,明确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创建标准、认定办法和激励措施等相关政策,分年度确定培育任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搞好情况摸底,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培育库。
(三)严格遴选程序。要按照“完善认定、示范创建、普惠支持、服务提升”的总要求,搞好政策宣传,广泛发动小农户参与。要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注重群众公议,坚持申报程序,确保培育对象准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对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的培育对象进行认真审核、审批,并对审定结果负责。
(四)搞好督促检查。要加强培育工作的动态考核,确保培育行动扎实深入。按照《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考核表》(附件2),每年底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培育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培育对象”2个层面,对县(市、区)的培育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其中对培育对象的抽查考核比例不低于20%,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在每个市(州)抽取1-2个重点县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培育对象的10%。考核和复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