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委),相关战略研究中心及渔业生态保护研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切实做好黄河流域以南内陆水域渔政管理及水生生物养护工作,我办制定了《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也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战之年,做好流域渔政管理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意义重大。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长江办)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部党组部署要求,在做好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坚决打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攻坚战,统筹推进渔政执法监管、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和机关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一、加快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
(一)统筹推进长江禁捕工作。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实现全面禁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也将在年底前实现常年禁捕。要统筹保护区、重点水域“两个阶段”禁捕工作,把保护区渔民退捕、保护区全面禁捕、重点水域渔民退捕、重点水域常年禁捕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坚决克服新冠感染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工作要求,做到目标不变、要求不降,确保如期完成长江禁捕任务。
(二)夯实长江禁捕工作基础。严格执行三部门实施方案。抓住渔民退捕工作的关键环节,把建档立卡、收缴捕捞工具、渔民社保、转产就业、兜牢底线、宣传引导等工作做细做实。抓紧开展退捕渔民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回头看”,全面排查退捕渔民的船证网具、家庭成员、社保情况、就业需求等基本情况,做到实事求是、精准建档、动态管理。
(三)完善渔民安置保障政策。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压实省级政府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属地责任,统筹协调推进长江禁捕退捕各项工作。发挥长江禁捕协调机制作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台《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通过加强技能培训、帮扶就业创业、发展特色产业、设置公益性岗位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措施,切实解决退捕渔民生计问题。
(四)加强调研指导和督查考核。开展“百乡万户”专题调研活动,真实全面掌握沿江重点地区禁捕工作进展及情况,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以专项绩效考核、奖补资金分配、禁捕情况通报为抓手,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落实政策措施,保障渔民生计,确保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渔政执法监管工作
(五)强化渔政执法监管工作。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执法管理是沿江地区渔政执法部门的首要职责和迫切任务。要加强省市县执法联动,拓展执法监管方式,通过交叉检查、巡回检查、联合检查和驻点蹲守等形式,集中力量,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执法管理专项行动。统筹推进长江禁捕执法、禁渔期管理、边境水域执法和打击电鱼专项行动,加大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打击力度,集中侦办一批大案要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
(六)完善渔政执法监管机制。推动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鼓励大江大湖地区保留原有的渔政执法机构;已并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渔政执法机构要保持专业性和独立性,并根据管理任务需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保障管理效果;要把长江禁捕执法工作列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发挥中国渔政特编船队执法监管的“中坚骨干力量”作用,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工作交流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协助巡护机制以及渔政基地共建共管机制,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提升执法效能。
(七)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培训,提升工作能力,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中国渔政良好形象。加快渔政船艇、趸船码头等执法设施装备建设,形成与长江禁捕管理形势相适应的监管能力。推广应用雷达、视频监控、无人机等信息化设施设备,提升渔政执法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监管水平。
三、不断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
(八)认真实施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计划。加大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鼋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力度,做好中华鲟自然繁殖监测,实施长江江豚就地、迁地保护,推动长江鲟野外种群重建,组织鼋野化适应性保护工作,开展珍稀濒危物种情况普查,建立完善重点物种栖息地基础数据库,推进物种及其栖息地的动态管理。
(九)逐步构建生物完整性监测和评价体系。制定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环境监测标准,系统规划水生生物监测网络布局,建立监测标准化体系,发布《长江流域渔业生态公报》。建立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科学评估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客观评价水生生物资源恢复状况和保护效果。
(十)全面落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的执法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关于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配合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目录修订,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和检疫水生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
(十一)逐步建立水生生物保护长效机制。系统梳理水生生物保护中存在的突出制约因素,统筹形成多方合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协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在制度、机构、经费、队伍、装备等方面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加强与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水生生物及栖息地保护职责。
四、有效强化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
(十二)完善相关水域禁渔期管理制度。完善管辖水域禁渔期制度,推进西南边境水域建立统一禁渔期,探索在海南等内陆水域实施常年禁渔。加大禁渔期宣传发动、执法监管工作力度,规范休闲垂钓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行为,确保禁渔期制度效果。
(十三)强化水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的生态调度,探索长江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积极发挥样板的示范引领作用,继续深入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修复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小水电清理整治工作。
(十四)严格涉渔工程水生生物影响专题审查。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关键栖息地保护管理,严格涉渔工程水生生物影响专题审查把关,强化水域开发利用行为监管,开展涉渔工程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确保补偿经费和措施落实到位。推进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会有效运转。
五、着力凝聚国际国内保护合力
(十五)深入拓展国际合作交流。利用世界生物多样性大会召开契机,推动举办水生生物保护主题边会,向世界宣传推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政策举措,讲好“长江故事”,分享“中国经验”。完善澜沧江—湄公河水生生物保护合作平台,推动签署中国与澜湄国家“1+5”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合作备忘录。深入开展边境水域联合执法、增殖放流、调查监测与资源保存等活动。
(十六)扎实开展国内战略协作。进一步加强与各战略合作单位的沟通联络,全面梳理系列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推动各项战略合作事项落地落实。充分发挥长江水生生物战略研究中心及长江口、长江中上游、淮河流域、珠江流域4个渔业保护研究中心作用,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珠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协同高效推进流域保护工作。
(十七)积极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开展长江禁捕政策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报道。联合央视、农业出版社等单位拍摄水生生物保护纪录片,运营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微信公众号,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积极广泛宣传长江禁捕政策、渔政执法成效和资源养护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关注度、知晓率。
六、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及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机关党建工作。长江办机关党的建设将以党的建设总要求为指导,以党建工作考核为导向,以创建模范机关和文明单位为抓手,在“五个强化”上下功夫。强化政治担当,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理论武装,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强化基层基础,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十九)加强法律保障和政策规划引领。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修订工作,修改完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着力强化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和水域生态治理修复的法律保障。坚持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研究方向,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做好制度和政策储备。完善《长江珍稀水生生物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积极协调项目资金,推动保护修复措施落地落实。
(二十)规范政务运转和资金管理。修订完善长江办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绩效管理、保密安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政务运转,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加强对长江禁捕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组织开展对下拨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题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