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函〔2020〕726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水产局、省种子站、省畜牧总站、省草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省蜂业管理站、省蚕业管理总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精神,切实压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与信息共享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层层压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一)做好规划布局。摸清省内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现状,统筹布局农业种质资源中心库,分类布局种质资源(场、区、圃),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为抓手,加快构建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与保护机制。保护单位确定应当符合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规划布局,其总体布局、管理规定等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报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公布。
(二)分级分类管理。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省种子站、省畜牧总站、省水产局、省蚕业管理总站、省草业技术推广中心、省蜂业管理站,分别牵头负责我省农作物和农业微生物、畜禽、水产、蚕桑、牧草、蜂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省农业科学院、省畜牧总站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有关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工作。申请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四川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见附件1),向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初审、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后,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挂牌;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省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名称。
(三)强化基础保障。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配备稳定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夯实人才基础;加大保护投入,整合已有资源、条件,提升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建立专业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科学管理运行,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严格保护管理;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表型精准鉴定、基因型高通量鉴定、功能基因深度发掘。
(四)压实各级责任。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严格按照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规划布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与保护目标任务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细化岗位责任,规范技术要求,完善档案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确保农业种质资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交流顺畅、运转高效。
二、切实做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五)建立省级登记制度。坚持统分结合、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应用推广的基本原则,全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实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统一身份信息管理,加快建立我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
(六)明确任务分工。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保护单位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省种子站、省畜牧总站、省水产局、省蚕业管理总站、省草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省蜂业管理站分别牵头组织实施我省农作物和农业微生物、畜禽、水产、蚕桑、牧草、蜂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省农业科学院、省畜牧总站、省水产局、省蚕业管理总站、省草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省蜂业管理站分别制定农作物和农业微生物、畜禽、水产、蚕桑、牧草、蜂分物种登记细则,报农业农村厅审核发布。
(七)规范登记要求。按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见附件2)要求,依据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见附件3)与分物种登记细则,对现有库存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种质资源等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保护单位、种质资源信息等,实现农业种质资源身份信息可查询可追溯,促进共享利用。
(八)强化主体责任。各登记主体要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专业培训,强化技术支撑,稳定壮大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快推进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共享
(九)构建资源共享体系。整合归总现有各类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并入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实时汇入系统,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融合,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构建四川省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定期发布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目录,相关单位免费交流共享利用。由公共财政科技项目支持形成的农业种质资源成果,要及时汇交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并依约定交流共享。对登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创新种质、改良种质等,有关单位可通过签订种质资源共享交流协议等方式,依法进行交流交换与有条件共享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保护单位探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代储藏保管、代登记业务。
(十)做好管理协调。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要组织做好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使用、管理及培训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指导督促保护单位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实时上传数据和信息,及时反馈、协助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与考核
(十一)强化责任考核。督促落实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责任,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督促落实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健全调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应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与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十二)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联系人: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处,罗俭:85505560。
附件:1.四川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2.四川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3.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