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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制度衔接

发布时间:2015-05-18 来源:广汉市融媒体中心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制度衔接(咨询电话:5238049)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我市可从2011年开始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2年、2013年城居保的正常缴费可以抵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费金额,城居保的趸缴金额可转移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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