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办事指南
放射诊疗许可
一、法定依据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1、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2、《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4、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4、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第二十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5、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二、申请条件(含新办、校验、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等)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新办)
在我市辖区内开展X线影像诊断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有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我市辖区医疗机构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一并进行,其持证单位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
我市辖区取得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延续)
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起四年有效期满,其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换发新证。
(五)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六)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办)
凡由本卫计行政机关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因遗失或者损毁的,可向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卫生许可证补办手续。
三、申请材料(含新办、校验、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等)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新办)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新、改、扩建应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5、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6、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执业资格证书;7、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8、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9、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原件一份;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说明原件一份;5、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单位名称:提交机构名称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增加、搬迁、更换放射诊疗项目(改建原工作场所),按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提交材料。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延续)
1、放射诊疗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复印);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原件一份;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说明原件一份;5、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五)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
1、注销申请书;或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书;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办)
1、遗失补办申请书; 2、德阳日报或者四川日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只需形式要件审查的项目在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即办。对需到现场实质性踏堪的事项→→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根据《四川省卫生许可现场审查指引》及其“放射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负责人审批,制发其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0838-5350637。
(二)网上办事大厅: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 3g.guanghan.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8-5350351。
广汉市卫生计生局:0838-5301835。
十、注意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者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